即日起至12月31日可确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符合条件的居民个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确认2026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七项。请教职工在2025年12月1日—31日期间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更新并确认。
特别提醒:一定要在本月内完成具体流程↓↓↓
在手机上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在首页选择“2026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如果之前已填且明年无变化,只需点击“一键带入”,即可完成确认。
若需对已填报的信息进行修改。如修改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等信息,选择“填报记录”中相应扣除项目,在“填报详情”页面点击“修改”。
若未填过或需新增项目,可在“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选择相应项目,扣除年度选择“2026”,根据系统提示进行填报。
具体操作如下图所示↓



各个项目分别按照什么标准扣除?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每月3000元。独生子女可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需与兄弟姐妹分摊扣除额度,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分为两类:参加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可扣除3600元;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在读期间每月扣除400元。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在医保目录范围内,按照个人自付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据实扣除,最多不超过80000元。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每月1000元。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按照城市规模分为每月1500元、1100元及800元三档。
注意填报易错点!
一、继续教育扣除
纳税人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内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可在取得证书的年度享受3600元的定额扣除。
易错点:
1、填报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内的证书,如云计算专项技能认证证书、西式面点师证书、保育员营养师证书、茶艺师证书等。可通过“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搜索“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查询。同时,证书中列明的批准日期应在享受扣除的纳税年度内。在此目录范围外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不在扣除范围内。
2、取得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填报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按规定享受扣除。对于纳税人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续年度进行培训或考试仍填报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享受扣除时间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取得注册会计师、教师资格、医生资格、护士执业资格、注册建筑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续年度发生的进修、学习及年审等均不属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范围。
二、子女教育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
子女教育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标准均为2000元/月/子女,父母(法定监护人)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易错点:
1、填报同一子女的合计扣除比例超过100%。父母若选择由一方100%扣除,则另一方不可填报该子女扣除;若选择均摊,双方都只能选择50%扣除标准。同一子女的扣除比例合计不能超过100%。
2、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所采集的教育阶段结束时,未终止已失效教育支出扣除。当子女教育受教育阶段发生变更,或子女已经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应及时进行更正。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后,不得继续享受。
三、赡养老人扣除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享受最高3000元/月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扣除额,每人不超过1500元/月。
易错点:
1、填报同一名被赡养人的合计扣除金额超过3000元。同一被赡养人的扣除金额合计不应超过3000元/月,赡养人为非独生子女时,每个赡养人不应超过1500元/月。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3000元/月的标准扣除。
2、错误填报配偶的父母、其他亲属长辈、以及尚有子女在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被赡养人。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的父母、其他亲属长辈以及尚有子女在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不属于赡养老人扣除的范围。
四、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不超过240个月)以1000元/月金额享受定额扣除。
易错点:
1、婚后购买住房,夫妻双方均按100%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经夫妻双方约定,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另一方则不能扣除。只有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才可以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或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2、第一套住房已按规定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出售后再次购买住房,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继续填报享受。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中就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纳税人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3、在同一年度购买首套期房既还贷又租房,同时填报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进行抵扣,即租房或房贷二选一,不能同时将租房和房贷的支出进行抵扣。